摘要: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福建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如下↓
以下是通知原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试点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拓展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空间、加快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信记录良好;
2.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的经济及相关专业理论,对经济管理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能够熟练运用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处理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务;
3.把握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须有1次优秀;
5.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6.大学本科毕业,且受聘高级经济师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条件
有丰富的经济管理工作经验,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且业绩突出;主持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事业单位或主持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够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并得以应用;
4.主持或管理过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活动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撰写省级以上发布的5年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或设区市级以上发布的5年综合发展规划。
5.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6.在社会经济业务工作中,整合产业资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业绩条件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主持(3年以上)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3名);
3.主持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5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企业先进水平(前10名);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年均纳税1亿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其成果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6.主持(第一作者)编写1个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编写2个省级以上行业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要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8.获得福建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四)理论水平要求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或综合性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3篇,均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企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或综合性专业期刊或所在行业的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管理类专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5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独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1部(其中独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2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者编写(含第二作者)省部级行业标准已颁布执行。同时,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与工作业绩等送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责。
(二)申报评审材料(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主要业绩成果等)须在本单位公告栏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本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公示结果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材料。
(三)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2.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下的,或任职年限内已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申报情形的。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实施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附 则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者要在个人申报、单位考评、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逐级上报。各设区市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材料应报设区市工信局(经发局)职改办初审后,由设区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上报省工信厅职改办。省直单位专业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厅(局、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省工信厅职改办。评审材料由省工信厅职改办汇总后送省职改办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省经济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社厅批准确认。
(二)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获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时开始计算(转专业评审以获得新职称之后时间起算),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各类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在职称申请、公示、推荐、评审、核准等环节以及公布资格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核查责任、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或暗箱操作的,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应补充新的业绩成果,方可申报。
(六)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2.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人及人事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前2名);
(七)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税收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税收6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税收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均须由税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所称“突出贡献”,是指年创税收5000万元以上。
(八)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A股、H股上市企业视同大型企业);龙头企业指省属国有企业,或设区市属国有企业按总资产规模排名前5名,或较高经济效益的省一级政府工作部门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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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