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和生产销售。2021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公布了公司关于对本部及下属两家子公司部分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的方式为股票期权,甲公司确定的行权价格为15元,已知甲公司的股票面值为10元/股,前期各时段的交易价格如下表所示:
日期 交易均价(元/股) 2021年5月31日 15.4 2021年6月1日前20个交易日 15.8 2021年6月1日前60个交易日 15.7 2021年6月1日前120个交易日 14.9
甲公司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的确定存在不恰当之处。
理由:甲公司确定的行权价格至少应为15.4元。
这个不应该是15.8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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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