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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练习

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条件

1)对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具备
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或针对被执行人的任意申请执行人
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将案件交由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基本流程】执行法院决定移送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转入破产程序
  ——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退回执行法院
  (以下程序主要了解,个别 ★ 地方掌握)

程序

1.执行法院
1)决定移送: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合议庭同意
——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2)作出移送决定后:
送达当事人及异议: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5日内
——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有异议的,在破产审查期间向
受移送法院提出;
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中止执行(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等商品除外);
强制措施不予解除: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予解除。
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

2.受移送法院:
1)接收材料;
2)裁定是否受理:收到材料
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
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裁定后7日内移交被执行人财产。
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重整程序
——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裁定生效后
7日内将材料、被执行人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注意】
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883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1年前

aha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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