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八章练习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关于债务人的异议(注意案例)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提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对部分债权无争议,且债务人对该部分已丧失清偿能力;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
5.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注意】如果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18案例考查)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