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及适用程序
申请人 | 原因 | 适用的程序 | 管辖法院 |
债务人 | 具有破产原因 | 重整 和解破产清算 |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人(包括有物的担保的) | 重整破产清算 | ||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 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破产清算 |
注意:对特殊申请人的规定
特殊申请人 | 具体规定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 只能申请破产清算;不能申请重整 |
破产企业的职工 |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 重整,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 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 破产清算 / 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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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