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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巩固—票据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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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掌握—票据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对物抗辩,第一,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第二,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第四,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第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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