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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巩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今日掌握—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可撤销,但“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标的物评估机构对买受人实施欺诈,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其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合理信赖。
(3)受胁迫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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