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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收到借款利息的后续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了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改如何做分录? 若是做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财务费用的话,申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是要单独将这一笔剔除掉吗?
还是说要跟分红一样直接做入投资收益里?
880人看过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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