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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合同租赁 不定期租赁 问题求解

请问:经济法第五章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应该如何理解?
是只要满足“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就可以定义为不定期租赁? 还是  需要满足“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可定义为不定期租赁呢??


请各位帮忙解答!! 谢谢

3709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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