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
一、定义
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1.成本模式2.公允模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地址使用权
2.非房地产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坯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1.空置的建筑物(设备齐全,即可入住):只要企业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股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则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2.只要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在房产完工后用于出租,则决议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的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出租,按租赁协议向 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 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时点
1.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以租赁开始日为确认日
2.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以企业局就该事项作为正式书面决议的日期为准。
3.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为准。
(二)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确认
总的原则:历史成本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后续 计时模式的选择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鸡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 采用一种模式,成本模式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按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但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同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一样 计提折旧或推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分录 :
1.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提取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三)公允模式的后续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折旧 、不摊销、不减值
2.会计分录
取得时:
借:投资性房产地——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
贷:银行存款
期未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未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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