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好,第六章增值税应该重点把握的内容如下,请收藏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当期销售额的确定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关键,对此,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四项都属于过渡的款项,并没有形成纳税人自身的收入。
2.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税的销售额中不能含有增值税税款,否则就会违背其“中性”特点,构成重复征税。属于含税销售收入的有普通发票的价款、零售价格、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
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的押金,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5.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我们这里说的折扣一般指价格上的折扣,如果是实物上的买一赠一等活动,则应视同销售处理,
6.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
( 1 )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人为销售额。'
( 2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 金 、酬 金 、
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3 )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人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人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 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
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
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6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7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
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
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8 )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9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
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 1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朋的,以折扣后
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 2 )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
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
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 后 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它主要体现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进项税。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10%
注:
①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外购简易计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能抵扣。
(5)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自2018年 1月 1 日起,纳税人租人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7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
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 .根 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 规 定 ,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劳务
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
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
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
减的进项税额。
5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 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
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 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 适用税率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7 .按 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寮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
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 + 适用税率)x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8.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
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增值税的重点税收优惠
(一)销售货物类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I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 . .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两种和疾病防治。
I I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 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 术 馆 、展览馆 、.书画
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人。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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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 . 试点实施办 法 》 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 '
16. 2018年 12月 31 .日前,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
的运输收人。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人:(1) 2016年 12月3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 国
家助学贷款。(3 ) 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 5) 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 外汇管理
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 统借统还
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
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
位收取的利息。
2 0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P 佥产品取得的保费收人。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人:
( 1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 2 )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股。
( 3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 4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入运用基
金买卖股票、 '债券。
(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人(不
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人和价差补贴收人。 .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_、& 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特合条件的令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 12月 31日前,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人,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
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 校 (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
修S£\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人。.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
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 《销售服 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 “现代服务” (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
服务 )、“生活服务”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 .氧吧 )业务活动
取得的收人。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人。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人。
33.军队空余房产租f 收人。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 业 、行 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
售住房取得的收人。.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
使用 权 (不含土地使用权)。 . ,
39.随军家属就业。 , i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2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
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
元的 ,在 2016年 7 月 3 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 8 月 1 日后开展的有形
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的比例。
四、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 .下列服务:
( 1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2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3 )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4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6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7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 8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1 ) 电信服务。
, ( 2 ) 知识产权服务。
( 3 )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4 ) 鉴证咨询服务。
( 5 ) 专业技术服务。
( 6 ) 商务辅助服务。
( 7 )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8 )无形资产。
4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五、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和履行。
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8 )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9 )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r
( 1 0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木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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