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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具体包括下列两层含义: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贯彻可比性的目的,是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利用以前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考核、评价本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借以进行正确的预测和决策。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甚至引起分析、判断的错觉。

2.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同企业发生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会计方法和程序。可比性使来自各企业的会计信息能统一汇总,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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