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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资料: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3选1)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3选1)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收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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