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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总结 五类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时间地点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核发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a.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每年一验,3年一换;
b.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c.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d.
银行账户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范围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和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时间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特定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复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不能复业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不申请延长停业

停业期满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

注销登记

解散、破产、撤销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
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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