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
管理要求 |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
保管期限 | 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 0年、l 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 |
销毁规定 |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国家机关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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