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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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