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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四节知识点1 -3

三、售后租回
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其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
(一)会计处理
1.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买方兼出租人对资产购买和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2.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
(二)税务处理
融资性的售后租回,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收入,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税法有规定,依据税法:如税法无规定,可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确认收入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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