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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二节知识点1-5

五、发行的程序
(1)董事会应当就发行方案,资金使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等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
(3)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5)中国证监会依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6)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12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7).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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