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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会保险费什么时间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呢?

解答:2020年10月30日下午,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等地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通告)称,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各地对本次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具体内容的表述略有差异,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参考政策:《新疆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北京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京人社发[2020]18号);

《山东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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