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
(二)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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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
股票的价值是指股票预期能够提零增长股票的价值。注意:如果给出预期将要支付的每股股利,则是D1;如果给出已支付的股利,则是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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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今年(时点0)所支付的每股普通股股利为10元。假定在可预见的将来,股利将以5%的速度增长,且对该股票所要求的收益率为10%。 要求:(1)计算该股票目前的每股价值; (2)计算该股票1年前和1年后的每股价值。
1、目前的每股价值=(10×1.05)/(10%-5%)=210(元)2、1年前的每股价值=10/(10%-5%)=200(元) 1年后的每股价值=(10×1.05×1.05)/(10%-5%)=2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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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