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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学习笔记】:财管+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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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混合筹资与租赁     重点章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规定。
  3.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4.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二)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2.除商业银行外,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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