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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税:
(1)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购话费赠手机等;
(3)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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