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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税规定

1.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差价部分免征个税。
2.除第1项以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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