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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1种方法:查账征税
2019年1月起,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5000元/月(60000元/年);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2种方法:核定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改为核定征税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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