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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2012年及之后发生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居民储蓄存款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代理、官员、其他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1.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包括:
(1)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2)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3)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按规定条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按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所得。
16.高级专家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税。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
19.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20.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上述政策执行。
23.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将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4.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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