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说明 |
核定情形 | (1)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2)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无需核定 |
核定主体 |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
核定标准 |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提示】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申报纳税 | 按照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申报纳税: (1)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2)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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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