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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大总结】消费税中各环节消费税计算原则及公式

类别

事项

公式或规则

说明

自产直接对外销售

从价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从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量×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量×定额税率

卷烟、白酒

自产自用

主要

规则

1.自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无须交税,其他都要视同销售交税,注意以下几类特殊事项:“换抵投套从高计、非独门市售价计、烟酒涉及核定计、金银换新差额计、包装物押金特注意”

2.视同销售有售价按同类售价,没有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卷烟、白酒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主要规则

8~9个大税目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已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

主要规则

1.三步法处理:是否真委托,谁为交税方,如何计税

2.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高于收回价销售,补交,如不高于,不用再交

3.受托方代收消费税时(自然人、个体户不用代收),有售价按售价(受托方的售价),无售价按组价

委托加工

从价

有受托方同类价

应纳税额=受托方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比例税率

无同类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

有受托方同类价

应纳税额=受托方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无同类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卷烟、白酒

进口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从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卷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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