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事项 | 公式或规则 | 说明 | |
自产直接对外销售 | 从价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 |
从量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量×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复合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量×定额税率 | 卷烟、白酒 | ||
自产自用 | 主要 规则 | 1.自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无须交税,其他都要视同销售交税,注意以下几类特殊事项:“换抵投套从高计、非独门市售价计、烟酒涉及核定计、金银换新差额计、包装物押金特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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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同销售有售价按同类售价,没有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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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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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卷烟、白酒 | ||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主要规则 | 8~9个大税目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已交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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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 | 主要规则 | 1.三步法处理:是否真委托,谁为交税方,如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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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高于收回价销售,补交,如不高于,不用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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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托方代收消费税时(自然人、个体户不用代收),有售价按售价(受托方的售价),无售价按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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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 | 从价 | 有受托方同类价 | 应纳税额=受托方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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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同类售价(组价)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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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 |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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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 | 有受托方同类价 | 应纳税额=受托方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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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同类售价(组价)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卷烟、白酒 | ||
进口 | 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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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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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卷烟、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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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