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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
138****7739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为异地一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收取含税租金为10万元,且租金于2023年5月1日一次性支付。此办公楼购置于2016年8月,购置价款为130万元。2023年5月甲企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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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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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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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138****7739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023年5月甲企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0÷(1+9%)×3%=0.28(万元)。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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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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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