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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纳税人才会放弃免税权、零税率?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纳税人销售免税商品或者提供免税劳务,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也就意味着相应商品、劳务的购买方不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很多时候,购买方会因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放弃与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做生意。这样一来,可能免税的优惠还不及一笔生意的利润大,此时,销售方可能会放弃免税权。


此外,纳税人适用免税的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纳税人要自行承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而放弃免税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下,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32万元,销售时的销项税额为60万元,如果放弃免税,那么应缴纳增值税=60-32=28(万元);如果适用免税规定,那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要承担32万元的税款。这种情况下,由于进项税额偏大,所以放弃免税权会更合适一些,纳税人可能会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放弃零税率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说纳税人要想适用零税率是需要办理一些手续的,如果纳税人适用零税率的业务非常少,需要办理手续的费用大于其受到的优惠,那么纳税人就会选择放弃零税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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