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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 REITs)试点,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
(1)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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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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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在深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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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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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1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的符合该政策规定的事项,可按该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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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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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础设施 REITs 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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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 REITs 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 REITs 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 REITs 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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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