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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调减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包括: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772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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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
2.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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