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 居民企业(提醒:并不是所有非居民企业都适用低税率) |
20%(实际减按10%) |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2)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20% | 小微企业 |
15% |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 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 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 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 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 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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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