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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1132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7)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1年前

五、扣除项目
1.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不是都可以扣,有限定)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4)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①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②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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