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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相关知识点
yx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840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3)
蓝色
太棒啦
1年前
yx
:早
小颖
学习
1年前
苗苗
学习
1年前
迎着希望奔跑
论坛版主、原创作者
1年前
贝拉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年前
an***168
好多知识点
1年前
荣誉
谢谢分享
1年前
yx
一起学习,一起进步。一起过关
蓝色发表于2023-10-23 09:18:00
1年前
yx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
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3.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
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税
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
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
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5)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
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6)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
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7)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8)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
的价款。
(9)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
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10)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1年前
yx
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
1年前
蓝色
一起学习,一起进步。一起过关
1年前
yx
二、征税对象具体情况:
情形
契税(承受方)
土地增值税(转让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
3.房屋买卖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
√
3.房屋买卖
以房产投资入股
√(注意: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契税)
√(非房企改制重组暂不征;其他征)
4.房屋赠与
√
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性赠与
×
4.房屋赠与
√
其他赠与
√
5.房屋继承
法定继承
×
×
5.房屋继承
非法定继承(根据遗嘱承受)
√
×
6,房屋互换
√(谁补谁交,就差价交)
√(单位互换要交,个人交换居住用房免税)
1年前
yx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5.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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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