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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7.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8.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
9.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2.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3.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增)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
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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