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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时:开具不征税普票,不开专票,不缴纳增值税(预收资金)。
消费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缴纳增值税。
结算时(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售卡方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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