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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一类则是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用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IF:货价 C+保险费 I+运费 F

1.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①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 、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 、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4)与该货物有关,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如已计入应予扣除)
(1)购货佣金。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3)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5)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6)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7)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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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允许表面微小差异存在。“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 45 日。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选择类似货物时,应主要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
3.倒扣价格方法。(不会考计算,客观题)
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 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方法。
料件成本+加工费+利润+销售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起卸前运保费等相关费用
5.合理估价方法。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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