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一类则是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用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IF:货价 C+保险费 I+运费 F
1.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①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 、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 、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4)与该货物有关,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如已计入应予扣除)
(1)购货佣金。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3)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5)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6)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7)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