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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的定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贴牌)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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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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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an***168
1年前
yx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年前
yx
(四)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委托方回来补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年前
yx
(三)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年前
yx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规定
1.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向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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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