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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批发)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1)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2)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3)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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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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