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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应当于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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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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