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2)互换→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3)赠与→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4)划拨出让→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5)划拨改出让+转让→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6)划拨性质未改变的(划拨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7)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应付的总价款。
(8)房屋附属设施:
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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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