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针对占用耕地和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如果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或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5.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不免税。
6.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不免税。
7.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不减税。
8.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不减税。
9.复垦退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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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