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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138****7739
下列税务文书中,可以采用电子形式送达的是( )。
A.
税务处理决定书
B.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D.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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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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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年前
138****7739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1.电子送达的界定: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2.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4.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5.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6.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7.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1年前
138****7739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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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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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