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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138****7739
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有( )。
A.
甲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B.
乙企业伪造发票监制章
C.
丙税务代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造成其委托人少缴纳税款200万元
D.
丁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合计金额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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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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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739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3.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4.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2年前
138****7739
选项D,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年前
138****7739
ABC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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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3.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4.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