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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概念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收入≈经济利益)
  1.常见的货币形式收入: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常见的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取得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特别提示: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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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征税收入
  【理解要点】具有国家性质。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别提示: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特别提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和取得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长期不使用的情形)
  4.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没有收入则不能扣除成本)
  5.企业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政府入股行为)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①②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政府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比: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入股?捐赠?)
  ①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入股,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前

5.利息收入
  (1)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特别提示:企业借出资金,并按固定金额收取使用费(包括以各种形式获取经济利益,如,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原材料),不管借入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借出方均应当把使用费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利息)
  (2)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理解要点】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权益特征按股息、红利,不得税前扣除;债权特征按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同时考虑对本金和利率的限制。
  混合性投资业务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债的特征:到期固定金额还本付息,不参加经营):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固定的利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固定的期限)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参加经营)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加经营)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参加经营)
  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债权的方法):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利息部分)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金部分)

2年前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提示: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防止重复征税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上述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会都计入投资收益,无差异)。
  ②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处理:无;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待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同理:
  ③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
  a.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买赚了、负商誉,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b.税法处理:税法规定投资成本以历史成本计量,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无进一步的处理。
  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涉税事项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价值中可能包含: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投资成本部分,不缴税)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税。(视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③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视为股权转让所得)

2年前

2.提供劳务收入
  (1)确认方法: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劳务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理解要点】时点型收入:立即确认;时期型收入:分摊确认。

提供劳务的情形

收入确认的金额

安装费

通常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特别提示:确认完工进度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在各个纳税期期末)
1)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如,京东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的可以单独计量的延保服务)

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特别提示: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特别提示:如果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特别提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年前

4)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实现销售的情形

收入确认的金额  

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通常视为购销两项业务)。
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控制权并未转移,视为一项抵押行为)。

以旧换新方式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视为购销两项业务)

商业折扣方式(折扣销售)

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折扣在前,销售在后,目的是销售)

现金折扣方式(销售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折扣在后,销售在前,目的是回款融资),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会计收入准则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应冲减收入金额。

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

不属于对外捐赠,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分摊)

发生视同销售的

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特别提示:同时调整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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