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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通过二手车市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收到了二手车销售发票,该车最开始2013年买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现在卖出缴纳销项税时是按照3%减按2%缴纳吗?【回答】如果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汽车,现在销售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如果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汽车,现在销售只能按汽车的正常税率13%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2.用简易计征是不是需要一开始没有抵扣进项并且不能抵扣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如果没有抵扣但可以抵扣是按简易计征还是正常税率征收?【回答】是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需要同时满足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中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1)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外的有形动产);(2)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5)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对于小汽车,也就是要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才满足“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的,是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的,只能按汽车的正常税率13%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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