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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境外劳务是否免税?

咨询各位一个税务问题,A公司委托B公司做海外项目推广,主要是广告策划和课程推广,合同金额800万,B公司和海外C公司签订合同,就A公司的海外项目推广事宜。合同金额700万。B公司分三次给C公司汇款,请问B公司支付的700万合同金额是否属于增值税缴纳范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条例规定具体是哪条?谢谢
3264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5)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境内”,哪些情形不属于“境内”呢?政策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那么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如果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在境内,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1、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服务,所得来源地为境外,属于境外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境外单位派人到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来源地为境内,属于境内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购买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年前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如果该海外推广项目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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