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要点 |
1.法律优位原则 |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关系总结】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目的: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看层级不看等级)。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事实为准。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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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