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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易混易错2

2.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

范围包括:

个人接受境内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参加教育部认可学籍的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教育)

境内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教育

纳税人接受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明的(如焊工、游泳救生员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明的(如CPA、TA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范围不包括:

境外继续教育

境外颁发的技能证书

境内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教育和证书

同一学历(学位)超过4年(48个月)扣除期限的继续教育支出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可以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能同时享受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

本人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资料留存: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990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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