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处理投资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收益的归纳:
教材位置 | 企业行为 | 税务处理规定 |
P168 | 转让股权 | 均确认为转让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 |
P168;197 | 撤回或减少投资 | 分别确认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 |
P168;198 | 清算分得剩余资产 | 分别确认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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