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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提示】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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